近日,山东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发布了《2017年环境保护突出问题综合整治攻坚方案》,明确了全省环保综合整治的多项目标和措施。
当前环境问题
山东省在加快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同时,环境问题也日益凸显,成为制约山东发展的突出瓶颈和短板之一,形势严峻,任务艰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大气污染较重,环境质量改善压力大。
水环境质量与国家考核要求还有较大差距。
自然保护区违法违规问题突出。
环境执法监管不到位。
大气环境突出问题攻坚目标措施
1.全力推进“散乱污”企业取缔
2017年9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完成55227家“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其中,关停取缔23215家,提升改造32012家;其他10个城市于2017年10月底前基本完成“散乱污”企业清理取缔工作。坚持边整治、边摸排,对新排查出的“散乱污”企业,本着“先停后治”的原则,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分类进行取缔或整改;列入清理取缔类的,按照“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清除原料、清除设备、清除产品)的标准,限期完成关停取缔,并坚决杜绝擅自恢复生产的现象;列入整改提升类的,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9月底前完成清理取缔。
2.大气污染物实施特别排放限值
自2017年8月1日起,国家和省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有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包括锅炉),7个传输通道城市新受理环评审批的建设项目全部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自2017年10月1日起,7个传输通道城市火电、钢铁、建材、石化、化工、有色、水泥以及锅炉等行业排放的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VOCs执行国家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山东省区域性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有更加严格排放标准的,从严执行。2017年7月底前,7个传输通道城市逐行业将辖区内执行特别排放限值的企业清单报送省环保厅,并向社会公开。
3.加强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应于2017年6月底前完成整治并达到《石油炼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0-2015)、《石油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1-2015)、《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31572-2015)等相关标准要求的石化企业,应确保治污设施稳定运行;尚未完成治理或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的企业,实施停产整治。各市于2017年7月底前将辖区内全部石化企业清单、治污设施建设和达标排放情况向社会公布。10月底前,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必须配套VOCs污染防治设施并确保稳定运行。2000个密封点以上的有机化工企业,参照《石化企业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指南》方法,完成首轮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7个传输通道城市在2017年9月底前,其他城市在10月底前,公布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重点行业企业清单及治理工作进度。未完成整治工作的企业,自11月1日起,实施停产整治。
从事橡胶生产、制革、废塑料加工、板材加工、汽修喷涂等的VOCs排放源,应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无污染防治设施或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的,实施停产整治。各市要立即开展相关污染源摸底调查,对VOCs直排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于2017年10月底前公布污染源清单和整治工作进展。
4.深入推进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
2017年11月15日至2018年3月15日,全省所有水泥生产线,包括利用电石渣生产水泥的生产线,全部进行错峰生产。其中,承担居民供暖、协同处置城市垃圾和危险废物等保民生任务的生产线原则上可以不进行错峰生产,但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核定最大允许生产负荷;7个传输通道城市错峰范围包含粉磨站,其他10个城市不含粉磨站。根据《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组织水泥企业错峰生产、明确时间要求的市,可组织相关企业在执行全省整体错峰时间的前提下,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并执行严于全省统一的规定。达标排放的氧化铝、电解铝、炭素等行业分别限产30%以上、30%左右、50%以上(按生产线计),达不到相应排放标准或限值要求的实施停产。铸造、涉及原料药生产的医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和生产过程中使用有机溶剂的农药企业VOCs排放工序,按照《实施细则》要求落实。7个传输通道城市于2017年9月底前将以上行业执行错峰生产停限产生产线清单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省环保厅备案,并向社会公开。
水环境突出问题攻坚措施
1.强力整治工业污染源
巩固小造纸、制革、印染、染料、炼焦、炼硫、炼砷、炼油、电镀、农药等“十小”企业取缔成果,坚决杜绝死灰复燃。集中治理工业集聚区水污染,2017年年底前,179家省级及以上工业聚集区全部完成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和在线监控设施安装并与环保部门联网。推进造纸、焦化、氮肥、有色金属、印染、农副食品加工、原料药制造、制革、农药、电镀十大行业专项治理,各市制定专项治理方案和进度计划,2017年年底前,率先完成焦化、氮肥、造纸等三大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原料药制造、制革、印染等三大行业清洁化改造任务完成率达到60%以上。
2.综合整治入河入海排污口
各市结合全面落实河长制,组织对辖区内向河流、湖库、渠道、海洋等水域排放污水的入河入海排污口开展全面排查,逐一登记造册、建立清单,按照“一口一策、一口一档、一口一标识”的要求,分类提出处置措施,切实封堵一批、整治一批、规范一批。2017年8月底前,各市全面完成排查工作,建立入河入海排污口登记台账;9月底前,各市编制完成入河入海排污口综合整治方案;年底前,全面封堵非法设置的入河入海排污口。
3.全力防范南水北调环境风险
调水沿线各市要将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内工业、航运以及穿越重点保护区的国省道作为重点风险源,加大监管力度。对工业污染源要进一步严格污染物排放标准,确保稳定达标排放。未按规定配置油污水和垃圾收集设置的船舶,以及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一律不得在调水沿线航行。对穿越南水北调重点保护区的122座桥梁,提高护栏设计标准,建设污水收集设施,达到环保要求,防止污水进入保护区,2017年年底前完成5座桥梁改造工程。
严肃查处一批环境违法典型案件
对污染严重、群众反映强烈、长期不解决或屡查屡犯、社会影响恶劣的典型案件,要综合运用行政处罚、追究刑责、挂牌督办、媒体曝光、信用惩戒等手段,以“零容忍”的决断态度予以严厉打击,并将违法企业列入环境信用等级评价“红黄牌”管理,实行联合惩戒。
集中力量查办一批未批先建,篡改或伪造环境监测数据,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等典型犯罪案件,并在省内媒体中进行深入宣传报道,实现“查处一个、震慑一批、教育一片”的效果。
各地要持续加大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措施实施力度。省环保厅要加大督查力度,对于符合适用条件该用不用、该罚不罚的,要采取通报批评、行政问责等方式予以督促和纠正。
建立环保部门与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的联动机制,完善定期会商、信息共享制度。对环保问题突出的,启动追责程序,严格实施问责;对违法问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健全完善公安环保联勤联动执法机制
建立省市县三级公安环保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分析和研究当地环境保护形势和打击环境违法犯罪工作。各地成立公安、环保部门联合执法办公室,制定应急预案,建立环保行政执法风险评估研判制度,一旦遇有阻扰执法、暴力抗法和撕毁封条违法生产事件,或重大污染等紧急情况,公安、环保部门联合出动,分工协作,确保重大案(事)件及时有效查处。
建立公安环保联合办案和移交协作制度,对向水体中排放危险废物、破坏环境监测设备的行为,以及可能涉嫌犯罪的行为,公安、环保部门要发挥各自优势,联合办案,形成打击合力。严格规定应移交的环境污染犯罪案件的条件,有效防止“以罚代刑”的发生,确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紧密衔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